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桃園縣導覽協會章程草案 (戴宏興98.8.23擬稿)

桃園縣導覽協會章程草案 (戴宏興98.8.23擬稿)
第1條、本會名稱為桃園縣導覽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辦理導覽研習、教學進修、學術講座、建立文化導覽藝術,以服務人群為宗旨。
第3條、本會以桃園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4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章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辦理導覽研習、教學,進修、觀摩等相關課程。
2、辦理學術講座。
3、輔導導覽藝術,充實文化成長。
4、導正社會道德風氣,力行推動文化教導及素養。
5、常設導覽員服務中心、為「家鄉與旅客」溝通服務負責。
第2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3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會員:凡本縣年滿20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得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會員。
2、永久會員:凡本縣年滿20歲以上,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
3、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不分男女由理事會頒發榮譽會員證(榮譽會員無戶籍地及年齡之限制)。
第4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並且不得索取或退還其曾經繳納之任何費用。
第5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6條、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榮譽會員無此權利。
第7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違章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依得票高低次序分別設理事長、監事長三級代理人,於適當場合自動執行職務;此三級代理人,於會員大會中明令公告姓名,同時宣誓理、監事三級代理人。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情形的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4、聘任或辭退會務工作人員。
5、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出理事長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監事長。
4、議決監事或監事長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監事三級代理人依序代理之。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監事均屬於無給職,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之一項情事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免職者。
4、受停權處分之期間、逾任期半年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處、聘任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秘書處設資訊、會計、出納、總務、議事、編輯、活動、公關各組長等工作人員,其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以及顧問若干人組成顧問團、設顧問團長一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且依據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後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聯席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永久會員會費一次總繳新台幣壹萬元,於辦理活動時、享受適當繳費優惠。
2、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以及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3、事業費。
4、會員樂捐。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99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桃園縣政府*年*月*日府社行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沒有留言: